湖北省关于禁止发包单位进行的违法行为

关于湖北省关于禁止发包单位进行的违法行为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湖北省关于禁止发包单位进行的违法行为
禁止发包方实施以下行为:
(一)将原本应由单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多个部分进行发包给数家承包商;
(二)违背工程效益原则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进行发包工程事项;
(三)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率为条件进行发包工程事宜;
(四)恶意缩短合理的建设工期;
(五)公开或隐晦地表示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件;
(六)明确或默许施工单位使用存在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所严禁的其他行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