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程序

关于建筑工程招标程序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流程总结如下:
招标准备阶段:包括工程报建、选择投标方式、申请招标: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大致包括:招标所用广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制作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的依据。
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
标前会议:标前会议是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召开的会议,又称交底会议。
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按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投标人的过程。
主要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定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